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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期货配资 GB 27833发布日期:2024-08-31 20:57    点击次数:196

青岛期货配资 GB 27833

以上内容由本站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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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833-2011 英文版(www.GB-GBT.cn): Safety code for packaging of hazardous chemicals of organic peroxides

GB 27833-2011: 危险化学品有机过氧化物包装规范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1-12-30发布

2012-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第二、四、五、六章对于

5.2项有机过氧化物包装要求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吕刚、于艳军、韩伟、胥传来、赵好力宝。

危险化学品有机过氧化物包装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有机过氧化物包装的分类、要求、标记和标签。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有机过氧化物包装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432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3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12 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21178 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类程序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三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过氧化物

一种有机物质,它含有两价的-O-O-结构,可看作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即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

被有机原子团所取代。有机过氧化物是热不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此外,这类物质还

可能具有下列性质中的一种或数种:

---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

---迅速燃烧;

---对碰撞或摩擦敏感;

---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

---损害眼睛。

3.2

自加速分解温度

包装好的物质可发生自加速分解的最低环境温度。

4 分类

4.1 有机过氧化物分类

有机过氧化物按其危险性程度分为A型~G型七种类型,详见GB 19521.12。有机过氧化物的包

装只适用于其中B~F型有机过氧化物。

a) A型有机过氧化物,任何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在运输包装容器内能起爆或迅速爆燃,具体

依据GB 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A。应禁止装入本标准规定的容器运输。

b) B型有机过氧化物,任何具有爆炸性质的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在运输包装容器内既不起爆

也不迅速爆燃,但在该包装容器中可能发生热爆炸,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标签。这种有机

过氧化物装在容器中的数量最高可达25kg,但为了排除在包装容器中起爆或迅速爆燃而需要

把最高数量限制在较低数量者除外,具体依据GB 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B。

c) C型有机过氧化物,任何具有爆炸性质的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在运输包装容器(最多

50kg)内不可能起爆或迅速爆燃或发生热爆炸,运输时可不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标签,具体依

据GB 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C。

d) D型有机过氧化物,任何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果在实验室试验中:

1) 部分地起爆,不迅速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不显示任何剧烈效应;

2) 根本不起爆,缓慢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不显示任何剧烈效应;

3) 根本不起爆或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显示中等效应;

可以接受装在净重不超过50kg的包装容器中运输,具体依据GB 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D。

e) E型有机过氧化物,任何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在实验室试验中,既根本不起爆也根本不爆

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只显示微弱效应或无效应,可以接受装在不超过400kg/450L的包

装容器中运输,具体依据GB 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E。

f) F型有机过氧化物,任何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在实验室试验中,既绝不在空化状态下起爆

也绝不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只显示微弱效应或无效应,并且爆炸力很弱或没有,可考虑

用中型散货箱或罐体运输可考虑用中型散货箱或罐体运输,具体依据GB 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F。

g) G型有机过氧化物,任何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在实验室试验中,既绝不在空化状态下起爆

也绝不爆燃,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显示无效应以及没有任何爆炸力,应免予划入5.2项,条件

是该配制品是热稳定的(50kg包装容器的自加速分解温度为60℃或更高),液体配制品则使

用A型稀释剂退敏。如果配制品不是热稳定的,或者用A 型稀释剂以外的稀释剂退敏,具体

依据GB 21178进行判定,判定为G。

4.2 有机过氧化物包装方法分类

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根据每个容器和包装件的最大装载量分为 OP1~OP8八类,具体详见表1。

允许使用下列容器:符合GB 19432和GB 19433要求的包装,同时满足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包装。《规

章范本》已列明的5.2项有机过氧化物品名及包装规范示例详见附录A。允许使用《规章范本》规定的下列容器:

---外容器包括箱(4A、4B、4C1、4C2、4D、4F、4G、4H1和4H2)、桶(1A2、1B2、1G、1H2和1D)和

罐(3A2、3B2和3H2)的组合容器;

---包括桶(1A2、1A2、1B1、1G、1H1和1D)和罐(3A1、3A2、3B1、3B2、3H1和3H2)的单容器;

---带塑料内容器的复合容器(6HA1、6HA2、6HB1、6HB2、6HC、6HD1、6HD2、6HG1、6HG2、6HH1和6HH2)。

注:金属容器,包括组合容器的内容器和组合容器或复合容器的外容器,只能用于包装方法 OP7和 OP8。在组

合容器中,玻璃贮器只能作为内容器使用,装载固体最大容器0.5kg,液体0.5L。组合容器中使用的衬垫材

料应不是易燃物。

需要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的有机过氧化物容器也应符合爆炸品包装的有关规定。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贮器应“有效地封闭”。如果包装容器内可能因释放气体而产生较大的

内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否则装载度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的结构应

使液体在包装容器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够防止杂质进入。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

排气装置的作用。

5.1.2 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符合《规章范本》6.1章的要求,并符合GB 19432和GB 19433规定的

Ⅱ类包装性能水平的要求。

5.1.3 对已划定的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方法应符合附录A中5.2项有机过氧化物包装规范的要求。

5.1.4 对于新的有机过氧化物或现已划定的有机过氧化物的新配制品,应按照GB 19521.12进行分

类确定后再选择适当的包装。

5.2 特殊要求

5.2.1 B型有机过氧化物

5.2.1.1 应使用包装方法OP5。

5.2.1.2 任何具有爆炸性质的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装在供运输的容器中时既不起爆也不迅速爆

燃,但在该容器中可能发生热爆炸,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这种有机过氧化物装在容器中的

数量最高可达25kg,但为了排除在包装容器中起爆或迅速爆燃而需要把最高数量限制在较低数量者除外。

5.2.2 C型有机过氧化物

5.2.2.1 应使用包装方法OP6。

5.2.2.2 任何具有爆炸性质的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如装在供运输的容器中时既不起爆也不迅速爆

燃,但在该容器中可能发生热爆炸,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这种有机过氧化物装在容器中的

数量最高可达25kg。

5.2.2.3 若只有装在比包装方法OP6允许的容器更小的容器里才能满足这些标准,那么应使用OP

数目较小的相应包装方法。

5.2.3 D型有机过氧化物

应使用包装方法OP7。

5.2.4 E型有机过氧化物

应使用包装方法OP8。

5.2.5 F型有机过氧化物

应使用包装方法OP8。

5.3 使用中型散装容器包装的要求

5.3.1 对于《规章范本》在包装规范IBC520中具体列出的目前划定的有机过氧化物,可根据标准用中

型散装容器运输,中型散装容器应符合第6.5章的要求,并达到Ⅱ类包装的试验要求。

5.3.2 其他F型有机过氧化物可按产地国家政府主管当局确定的条件装在中型散装容器运输,如该

主管当局根据适当试验的结果确信这种运输可以安全地进行。进行的试验应包括下列事项所需的试验:

---证明有机过氧化物符合F型有机过氧化物;

---证明在运输期间通常与物质接触的所有材料都具有相容性;

---从自加速分解温度推算(如果适用)产品装在有关中型散装容器内运输时的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

---设计(如果适用)安全降压装置和紧急降压装置;

---确定安全运输物质所需的任何特别要求。

5.3.3 有机过氧化物应按照《规章范本》2.5.3.4.1进行温度控制。温度控制规定载于《规章范本》7.1.5.3.1。

5.3.4 为防止具有完整金属壳体的便携式罐体爆炸破裂,紧急降压装置的设计应能将自加速分解期间

或按式(1)计算的被火焰完全吞没不少于1h内产生的所有分解物和蒸汽排放掉:

5.4 使用便携式罐体包装的要求

5.4.1 对每种物质都应进行试验,并将报告提交产地国主管当局核准。应向目的地国主管当局寄送关

于该物质的通知书。通知书应包含有关的运输资料并附上载有试验结果的报告。安全运输该物质所需

的任何附加规定,应清楚地写在报告里。进行的试验应包括能达到下述目的的必要试验:

---证明在运输期间通常与该物质接触的所有材料都具有相容性;

---提供设计安全降压和紧急降压装置所需的数据,同时考虑到便携式罐体的设计特征。

5.4.2 便携式罐体承装有机过氧化物应符合《规章范本》4.2.1.13的规定。

6 标记及标签

6.1 标记

6.1.1 包装代码及标记

包装代码参见GB 19432和GB 19433。中性散装容器和便携式罐体包装标记代码参见《规章范本》。

6.1.2 有机过氧化物标记

6.1.2.1 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及前加字母“UN”的联合国编号,应展示在每个包装容器上。如果是

无包装物品,标记应展示在物品上、在其托架上或在其装卸、储存或发射装置上。

6.1.2.2 除非是有机过氧化物在危险货物一览表列出的名称中已经含有“稳定的”一词,则应加入“稳

定的”一词作为如下情况的物质正式运输名称的一部分,否则不予运输。

6.1.2.3 要求的所有包装容器标记:

---应明显可见而且易读;

---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少其效果;

---应展示在包装容器外表面的反衬底色上;

---不应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装容器标记放在一起。

6.1.2.4 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货集装箱和大型容器,应在相对的两面作标记。

6.2 标签

6.2.1 有机过氧化物(5.2项)标签为白色或黑色火焰符号,底色为上半部红色,下半部黄色,数字5.2

写在底角,见图1。

6.2.2 装有B、C、D、E或F型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容器应贴5.2项标签。这个标签也意味着产品可

能易燃,因此不需要贴“易燃液体”次要危险性标签。

6.2.3 B型有机过氧化物应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见图2),除非试验数据已证明有机过氧化

物在此种容器中不显示爆炸性能,主管当局准许具体容器免贴此种标签。

6.2.4 当符合第8类物质Ⅰ类或Ⅱ类包装标准时,需要贴“腐蚀性”次要危险性标签(见图3)。

6.2.5 依据《规章范本》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三修订版)(以下简称GHS)有

机过氧化物分类和标签要素的配置要求见表2青岛期货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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